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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顺兴担保有限公司与林岚生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顺兴担保有限公司,林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50-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顺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林雪莺,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岚生,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平潭县。申请执行人福建顺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岚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规定:一、被执行人林岚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代偿款人民币10119.46元及利息人民币46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顺兴担保有限公司。二、案件受理费146元,由被执行人林岚生负担。因被执行人林岚生至今未按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顺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岚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岚生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林岚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林岚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玲执行员  李思三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