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武立萍诉侯夹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萍,侯夹夹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415号原告:武立萍,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新兴镇石冢行政村武小寨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86********。被告:侯夹夹,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龙山镇侯楼行政村侯楼自然村,身份证号:3412231986********。原告武立萍诉被告侯夹夹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