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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杜庆林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庆林,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杜庆林,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沈辉,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德全,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庆林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豆春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