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张金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95号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栋4楼4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3207194-7。法定代表人:古明先,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扬骥,男,1991年7月4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杨梅,女,1986年2月26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张金玉,女,1942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