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与苏安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苏安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320号原告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信诚大厦908室。负责人于龙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慧慧,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安永。本院在审理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苏安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可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