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邛崃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吉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吉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赵继鹏,邛崃市平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布某某,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吉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继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布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邛崃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X月XX日生育一女陈某某。婚后双方一直在邛崃市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由于民族差异,被告吉布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离开原告家外出,不知去向。原告陈某与被告吉布某某互不往来已达7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双方己无和好可能,原告经过充分考虑,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陈某某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吉布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XX年X月XX日双方在邛崃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X月XX日生育一女陈某某。婚后双方一直在邛崃市夹关镇王店村X组生活。在共同生活中,被告吉布某某于20XX年X月XX日离开原告家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原、被告互不往来已达7年之久。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及女陈某某的身份信息;结婚证;邛崃市夹关镇王店村村民委员会和越西县中所镇和平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人许开云、陈述容的证言。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吉布某某于20XX年X月离开原告家外出,至今去向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达7年之久。根据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女陈某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吉布某某离婚;二、女陈某某随原告陈某生活,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兵人民陪审员  赵志立人民陪审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