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03号申请人: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申请人:严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严某某工作繁忙,无法前来法庭参与调解,李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诉前调解。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