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岐执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尹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岐执字第0024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陕西省陈仓区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陕西省岐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尹某某、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岐民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苗剑锋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