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建荣与来炳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建荣,来炳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荣。被执行人来炳木。申请执行人杨建荣与被执行人来炳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湖德调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213.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来炳木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令限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权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本院将对尚未执行的数额计人民币10213.00元,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37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