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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38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执行人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执行,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华夏银行西安科技路支行有开户且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5年4月3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全部存款203201.40元,并对该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嗣后,又于2015年8月6日从该账户扣划了存款50055.44元。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富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亦无车辆。嗣后,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埔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动放弃了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剩余案款,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剩余案款及利息。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西中民四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