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道兵与被告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兵,周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王道兵,男,汉族,荆门市人,无业,住荆门市沙洋县官垱镇罗祠村。委托代理人何家银(特别授权),男,汉族,荆门市人,荆门市掇刀区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荆门市掇刀区城南新区。被告周爱华,女,汉族,荆门市人,职业不详,住荆门市掇刀区虎牙关大道东侧城市春天。委托代理人邓杰(特别授权),男,汉族,沙洋县人,湖北汇杰置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沙洋县官垱镇罗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兵与被告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8日以其要求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兵撤回对被告周爱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王道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明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