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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宝鸡康城工贸有限公司诉宝鸡市骏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康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汉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520188-X。法定代表人王满堂。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骏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5号,组织机构代码79412306-0。法定代表人郑文涛,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134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宝鸡康城工贸有限公司诉宝鸡市骏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629264元及应付利息、诉讼费5295元及逾期双倍利息、执行费8750元。在本案恢复执行中,申请人另行立案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目前尚在办理之中。除此之外,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工商、房管和车管部门也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费875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