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3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134号原告: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彩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青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法定代表人:郑宝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迁安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元,由原告唐山威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丽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