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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国华诉被告吴美凤、刘小文、陈学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华,吴美凤,刘小文,陈学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刘国华,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田中宇,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凤,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刘小文,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陈学华,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华诉被告吴美凤、刘小文、陈学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华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国华撤回对被告吴美凤、刘小文、陈学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新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束大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