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6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3日零时许,阮某、梁某致电给被告人曹某,要求购买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每克价格为150元。双方约定在珠海市××区××路××加油站附近交易。随后,被告人曹某发短信给阮某称只有3克甲基苯丙胺,阮某表示同意。随即,被告人曹某将甲基苯丙胺封装在三个塑料袋中并装在一个五叶神香烟盒内,到上述地点与阮某、梁某交易。被告人曹某将装有甲基苯丙胺的五叶神香烟盒交给梁某,梁某即将人民币500元交给被告人曹某,被告人曹某找回梁某人民币50元。三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曹某身上查获一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49克)、毒资500元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在梁某身上查获3袋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2.13克)及人民币50元。另查明,被告人曹某因吸毒于2008年5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照片,毒品、毒资、手机截屏及作案工具照片,开户资料和通话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梁某、阮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6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曹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3.鉴于本案毒品被及时扣押,没有流入社会,尚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及毒品甲基苯丙胺二点六二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邝占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国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