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任祥玉、王霞与李方胜、申永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任祥玉,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霞,女,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方胜,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永红,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源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中,强制对被执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进行过户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源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