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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潘荣泽与李卫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荣泽,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潘荣泽。被执行人李卫。本院在执行潘荣泽申请执行李卫关于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潘荣泽车辆损失费用192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卫在银行无开户信息,无房产、工商、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李健祥审判员  农堂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