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褚某某诉被告武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武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925号原告褚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武箭,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凌海市。委托代理人王军,系凌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班吉塔援助站主任。原告褚某某诉被告武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褚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