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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执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生富与宋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生富,宋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王生富,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城内迎宾路019号。被执行人宋拥军,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凤凰区0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宋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拥军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生富欠款1322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元。于2015年8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协议所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