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武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温某某。被告武某。原告温某某诉被告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月利1.5分,并约定2013年3月26日还清,然而时止今日被告分文未还,自2012年9月26日--2015年1月25日共计28个月,利息为4200元,即截止到2015年1月25日被告尚欠本息合计14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4200元,自(2012年9月26日―2015年1月25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没有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用于做生意,当时约定月利息为5‰,还款期限为2013年3月26日前,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做生意赔了钱,现在没钱可还为由拖欠至今未还。原告为证实上述主张提供了由被告亲笔书写并按捺手印的的借款证明。现原告要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200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借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清楚,应当认定,原告要求责令被告立即返还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依法支持。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偿付原告借款本息是不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200元(本息合计14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连彬代理审判员 温幸临人民陪审员 耿振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