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79号原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长江东路人力资源市场大厅。组织机构代码:7XXXXXX5-X。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鲁惠,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海西东十七路以西7号楼2单元-101-102。法定代表人:高芳,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熙江,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封雯,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聚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菏泽劳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张美灵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优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