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文才与李梅,邓显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才,李梅,邓显全,重庆来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829号原告李文才,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梅,女,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显全,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来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5号附44号6-1。法定代表人李梅。原告李文才诉被告李梅、邓显全、重庆来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梅、邓显全、重庆来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才撤回对被告李梅、邓显全、重庆来扬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87.5元,由原告李文才负担。审 判 长 周 爽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魏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 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