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逢春与王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逢春,王春燕,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51号原告刘逢春,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春燕,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逢春诉被告王春燕、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逢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王春燕名下价值人民币3360000元的财产,同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逢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王春燕名下价值人民币33600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学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正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