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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2)长春市兴源瑞临商贸有限公司与磐石博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兴源瑞临商贸有限公司,磐石博仁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61-2号原告长春市兴源瑞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西73-1号威宝数码科技大厦12楼1209室。法定代表人庹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洪硕,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石博仁医院,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艾辉,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兴源瑞临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磐石博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兴源瑞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1561-1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及担保物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磐石博仁医院银行存款35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杨海波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籍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人民陪审员  刘德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