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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与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行政处罚款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2836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法定代表人蔡振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加胜。申请执行人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环罚字(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24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行政处罚款26724元以及因逾期缴纳罚款从2014年5月7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2015年5月15日,原石狮市环境保护局撤销,其职能由石狮市生态环境保护局行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缴交了行政处罚款26724元。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石狮市科辉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28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何荣添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茹兰速录员  钟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