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垦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阳与田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田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垦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李阳,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十一连无业人员,住。被执行人田瑞,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五连无业人员,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李阳与田瑞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霍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4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霍垦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未执行回的债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代理审判员 张林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尚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