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荣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江荣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中法民一终字第1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布立凯。委托代理人:瞿洪群,广东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荣华,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1711。上诉人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旅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荣华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江荣华于2012年6月13日入职龙之旅公司,担任中巴客车司机一职。江荣华入职后,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由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合同约定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2300元。龙之旅公司还为江荣华办理并购买了社会保险。江荣华于2014年8月18日向龙之旅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辞职原因是“公司工资偏低,长期没有依法规定足额计发加班工资”,2014年8月31日江荣华离职。2014年12月3日江荣华以龙之旅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德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要求支付江荣华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2、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900元;3、国家规定每年6月至10月份的降温补贴。该委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仲裁裁决:一、龙之旅公司在裁决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荣华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6919.54元。二、龙之旅公司在裁决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江荣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50元。三、驳回江荣华的其他仲裁请求。龙之旅公司不服德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项仲裁裁决,于2015年1月28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及诉讼费由江荣华负担。同时查明:2012年6月13日后至2014年8月31日江荣华任职期间,龙之旅公司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的休息日及“五一”、国庆节等法休假日都安排了江荣华上班,其加班工资龙之旅公司只按正常工作日100%计发了工资。双方均确认龙之旅公司提供的2012年9月1日后至2014年8月31日江荣华任职期间的考勤表,证实江荣华辞职前二年周末加班天数共计18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共计18天。江荣华没有提供其于2012年6月13日至2012年8月31日,在星期六或星期日的休息日及“五一”、国庆节等法定休假日上班工作的证据。上述事实,有龙之旅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57号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江荣华辞职申请书、龙之旅公司员工考勤表,江荣华提供的仲裁申请书、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案予以证实,并经该院审查,可以采信。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龙之旅公司与江荣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750元无异议,故该院予以确认。关于龙之旅公司一次性支付江荣华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应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的规定,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江荣华辞职前二年的出勤情况由龙之旅公司负举证责任,超出辞职前二年的出勤情况由江荣华负举证责任。根据龙之旅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可知,江荣华辞职前二年周末加班天数共计184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共计1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三)项,以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的规定计算,扣除龙之旅公司已发放当月的100%工资,即2300元,龙之旅公司应支付江荣华周末加班工资差额19457.47元(2300元/月÷21.75个计薪日×184个休息加班日×100%);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3806.89元(2300元/月÷21.75个计薪日×18个休息加班日×200%);两项合计23264.36元。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德劳人仲案非终字(2014)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龙之旅公司一次性支付江荣华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16919.54元,该院依法计算江荣华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高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龙之旅公司一次性支付江荣华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但鉴于江荣华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无异议,该院不予变更,龙之旅公司应一次性支付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16919.54元给江荣华。龙之旅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理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一、龙之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荣华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5750元;二、龙之旅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荣华一次性支付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6919.54元;三、驳回龙之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龙之旅公司负担。上诉人龙之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荣华申请仲裁的请求没有提出支付加班工资具体的数额,故判决第二项超出诉讼请求。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本案诉讼费由江荣华负担。被上诉人江荣华答辩称:对一审判决无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原审法院认定江荣华的加班工资是否恰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江荣华向德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请求虽为支付加班工资,但其在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均已对加班工资的具体数额作出详细计算,数额具体明确,故原审法院根据双方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依法计算江荣华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23264.36元,高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数额,因江荣华对仲裁裁决无异议,故原审法院采信仲裁裁决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龙之旅公司上诉认为江荣华在仲裁请求时,无对加班工资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德庆龙之旅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小冬审 判 员 蔡红茂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燕第7页共7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