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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朱小平与被告重庆飞企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平,重庆飞企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857号原告朱小平,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飞企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刘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小平诉被告重庆飞企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小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平撤回对被告重庆飞企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小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周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