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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青福、孙允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青福,孙允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宋青福,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孙允豹,男,1989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允豹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允豹名下有鲁P×××××号一辆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允豹名下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不得抵押、损毁、出卖等有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