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桃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云华、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云华,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桃民初字第855号-1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096204-6。法定代表人:吴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陈睿,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华,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197-199号中山商务中心1901室。法定代表人:胡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云华、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胡云华、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赣M×××××号、赣A×××××号小型普通客车两辆;二、立即冻结被告胡云华、南昌浩源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美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