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610号原告杨某某,男,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立国,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以案情发生变化,需继续完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高海云审判员  孙学乐审判员  阴永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