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廖林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廖林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597号原告: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三合镇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刘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磊,员工。被告:廖林富,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25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39号。负责人:曾凯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杰,员工。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廖林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廖林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油市凯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余 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