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李应文与蓝田县洩湖镇徐梁坡村一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文,蓝田县洩湖镇徐梁坡村一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李应文,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有相,男,汉族,农民。系李应文之父。被告蓝田县洩湖镇徐梁坡村一组。住所地:蓝田县洩湖镇徐梁坡村一组。负责人李小超,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应文与被告蓝田县洩湖镇徐梁坡村一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应文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文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应文负担。审 判 长 支文波人民陪审员 刘定安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