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特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利平、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利平,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特字第109号申请人苏利平,男,1979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世华,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利平、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审判员高如军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苏利平、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在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和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调解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土地流转方式甲方以出租方式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期限和返还方式流转期限由原十七年变更为十年,即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乙方将流转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无偿返还甲方。土地流转数量及费用甲方将所承包的土地46亩流转给乙方经营,土地流转费以现金方式支付,2014年后(含2014年)的土地流转费由原每亩200元,养老补贴金每亩54元,合计254元,变更为每亩每年500元(包括养老补贴金),46亩每年计款23000元(按每人每份地46亩计算)。2010年至2013年的土地流转费及养老补贴金每年每亩254元已按原合同给付;2014年至2016年乙方已经给付每年每亩417.39元,即46亩每年19200元,46亩每年下欠3800元未付,三年合计11400元未付;2017年至2019年乙方已经给付每年每亩200元,即46亩每年9200元,46亩每年下欠13800元未付。下欠土地流转费付款方式及时间1、2016年8月1日前付2014年至2016年三年的剩余土地流转费及养老补贴金11400元【(500元/亩.年—417.39元/亩.年)X46亩X3年】。2、2016年12月30日前付2017年剩余土地流转费及养老补贴金138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2018年剩余土地流转费及养老补贴金13800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2019年剩余土地流转费及养老补贴金13800元。以上付款数额按每人每份地46亩计算,如多人多份地按人数×46亩计算付款数额。五、原合同与本协议的条款有冲突部分终止执行原合同的条款,依据本协议条款内容为合法条款予以执行。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撤销2014年5月27日向乙方发出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及收回土地告知书》,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提出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干扰对方正常生产和生活,不得非法阻挠和破坏对方的正常生产,不得无故拖欠到期应缴纳的土地流转费,如有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现申请人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苏利平、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执行。审判员 高如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