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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治强与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强,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强,男,1965年4月7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农民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执行人刘杰,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盘锦市人,个体,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刘治强与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刘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兴执字第000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亚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