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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江诉被告杜国武、王淑凤相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江,杜国武,王淑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733号原告王振江被告杜国武被告王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江诉被告杜国武、王淑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燕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单英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