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183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韩文登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韩文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字第2183号-2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韩文登,男,汉族,1981年1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韩文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韩文登偿还借款本金137982.11元及利息,律师费14000元,被告应负担的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5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6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X×××××号小轿车,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户籍地的财产情况,该院未回函。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1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胜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