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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任彪、季维华、季维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任彪,季维华,季维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2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濉溪县。负责人:冯强。委托代理人:宫少华,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彪,男,1954年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季维华,男,1970年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兆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维新,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与被告任彪、季维华、季维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宫少华,被告任彪、被告季维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兆新、被告季维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诉称:2012年9月24日,任彪与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任彪向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借款30000用于进化肥,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58%,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季维华、季维新对任彪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向任彪发放��贷款30000元,但任彪未按约定及时还款。请求依法判令:1、任彪偿还借款本金20240.54元及利息(算至2015年4月3日的利息为7330.37元,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时止);2、季维华、季维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任彪辩称:在邮局签字是季维峰拉着其去签的,身份证也被季维峰要走了,季维峰开银行帐户和取钱其都不知道,其也没有领到该笔借款。季维华辩称:季维峰让我到银行签的字,其也没有领到该笔借款。季维峰因诈骗被判刑,本案借款已计入诈骗数额,原告只能通过追赃来要回借款。季维新辩称:季维峰开车拉着任彪、季维华和我一起银行签的字,但我没有领到该笔借款。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份证复印件;2、任彪、季维华、季维新的身份证复印件;3、《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4、个人贷款放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5、被告任彪拖欠贷款本息情况说明、被告任彪的还款清单。以上证据1-5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任彪向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借款30000元,季维华、季维新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任彪对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其证据1、2没有意见;对其证据3,虽然是本人签字,但当时没看具体内容;对其证据4,借据上是本人签字,但对银行帐户不知情;对其证据5,不是其本人签字。季维华对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其证据1、2没有意见;对其证据3,是本人签字;对其证据4,借据上是本人签字,但放款单帐户不是季维华本人所开;对其证据5,不知道具体情���。季维新对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其证据1、2没有意见;对其证据3,是本人签字,但当时没看具体内容;对其证据4,借据上是本人签字,但对银行帐户不知情;对其证据5,不知道具体情况。任彪针对其抗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季维华针对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4)濉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书;2、(2014)淮刑终字第00118号刑事裁定书;以上证据1-2,拟证明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诉称的借款已经认定为季维峰诈骗的数额。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对季维华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季维华所举证据1、2,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任彪、季维新对季维华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季维新针对其抗辩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对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所举证据1、2,任彪、季维华、季维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所举证据3、4,任彪、季维华、季维新均认可系本人签字,该证据应予以认定;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所举证据5,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季维华所举证据1、2,均是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但从证据中均能看出本案所争议贷款是任彪应季维峰请求帮其从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办理贷款,所认定的受害人是任彪,并非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因此该证据不能证明季维华的观点。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以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为甲方,任彪、季维华、季维新三人结成联保小组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9月24日止,甲方可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0元内发放贷款。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因借款人违约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当日,以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为甲方,任彪为乙方又签订了编号为××××××××××××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编号为××××××××××××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甲方和乙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户户名任彪,账号××××××××××××。乙方承诺未经甲方许可不撤销此账户,且保证账户状态无异常(粗体字)。借款本金3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其中标注为粗体的为甲方特别提请乙方注意的关键条款。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条款做了详细的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合同签订后,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将贷款30000元转入任彪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该款被季维峰(因诈骗被判刑)取出使用。该笔借款到期后,任彪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与任彪、季维华、季维新之间订立的《小额联��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以保护。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作为出借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任彪作为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应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任彪辩称其未支取和使用借款的意见,因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已将借款转入任彪指定的账户,后季维峰将该笔借款取出,所侵害的对象系任彪,并非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故本院对任彪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季维华、季维新虽辩称其未二人未实际使用借款,但均自认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签字,应当对任彪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季维华、季维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彪追偿。故邮政储蓄银行濉溪支行要求任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季维华、季维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借款本金20240.54元及利息(算至2015年4月3日的利息为7330.37元,2015年4月3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季维华、季维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季维华、季维新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彪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任彪、季维华、季维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之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