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3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军诉被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建平烟叶总站、建平县太平庄乡烟站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建平烟叶总站,建平县太平庄乡烟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3853号原告王海军,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建平烟叶总站,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人民路87号。负责人李元清,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桂新,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平县太平庄乡烟站,住所地建平县太平庄乡本街。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海军诉被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建平烟叶总站、建平县太平庄乡烟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军撤回对被告辽宁省烟草公司朝阳市公司建平烟叶总站、建平县太平庄乡烟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海军负担。审判员 房孝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