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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润清与被告刘雄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润清,刘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保字第142号原告李润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兰林,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雄,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清与被告刘雄(2015)邻水民初字第18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案外人李红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龙腾锦程住宅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雄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李润清提供的案外人李红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龙腾锦程住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峻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