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吴兰凤等与马庆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兰凤,杨秀兰,杨振长,马庆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09961号原告吴兰凤,女,1935年6月17日出生。原告杨秀兰,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原告杨振长,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岳满,北京市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庆荣,女,1945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裴毰,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兰凤、杨秀兰、杨振长与被告马庆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兰凤、杨秀兰、杨振长之委托代理人徐岳满,被告马庆荣之委托代理人裴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兰凤、杨秀兰、杨振长诉称:原告吴凤兰是原告杨秀兰、杨振长的母亲。1998年被告与吴凤兰之子杨振泉(2004年8月6日被法院执行枪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杨振泉将属于父母的位于阳坊镇房屋卖给被告。前述房屋是原告吴凤兰与丈夫杨茂春(1994年6月去世)共同所建,杨茂春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属于三原告和杨振泉共同所有。杨振泉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其行为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被告与杨振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马庆荣辩称:本案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1.原告吴凤兰起诉时以杨振长为法定代理人,吴凤兰应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加诉讼。吴凤兰系聋哑人,属于身体残疾,而非智力残疾,不属于法律上认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振长凭残疾证来证明其系吴兰凤的监护人,没有经过特别程序的认定,不符合民法通则中的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故吴凤兰应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参加诉讼。2.1998年9月26日杨振泉与马立清签订两份协议,分别为《买房协议》和《卖房协议》,卖房人为杨振泉、买房人为马立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与本案无关,故被告主体有误,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经审理查明:吴兰凤与杨茂春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别为长子杨振长、次子杨振泉及女儿杨秀兰。杨茂春于1994年4月去世。杨振泉于2004年8月6日因刑事犯罪被执行死刑。双方均认可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1997年4月15日《昌平县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显示该院落户主为杨茂春。另查,马庆荣与吴兰凤、杨振长曾于2000年发生纠纷并起诉至我院。在我院(2000)昌民初字第3072号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马庆荣称“我买杨振全的房产”,该案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称“双方曾因被告杨振长之弟与原告马庆荣买卖房屋发生过纠纷”。2002年4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前白虎涧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我村杨茂春次子杨振泉把四间北房和两间东房卖给马庆荣”。现本案三原告根据前述证据认为杨振泉与马庆荣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庭审中,马庆荣否认其与杨振泉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称其女儿马立清与杨振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出示《买房协议》和《卖房协议》各一份,协议显示马庆荣之女马立清为买方。经释明,原告吴兰凤、杨秀兰、杨振长要求追加马立清为本案共同被告。经询问,吴兰凤称本次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上述事实,有昌平县村镇宅基地登记审批表、证明、庭审笔录、(2000)昌民初字第307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看出,原告认为杨振泉与马庆荣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认为杨振泉与案外人马立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该两个合同关系非为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宜追加案外人马立清为本案共同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起诉要求确认杨振泉与被告马庆荣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马庆荣否认其与杨振泉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原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之存在,故其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之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兰凤、杨秀兰、杨振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吴兰凤、杨秀兰、杨振长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敏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思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