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军与郭俊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郭俊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董军,农民。被告郭俊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与被告郭俊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