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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董军与郭俊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军,郭俊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董军,农民。被告郭俊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军与被告郭俊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军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