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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王永亮、郑智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地址:盐山县北环路。法定代表人田树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广洲,该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永亮。被告郑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被告王永亮、郑智峰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门丽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