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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柳某某诉咸阳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咸阳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咸阳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柳某某诉咸阳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某撤回对咸阳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