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柳某某诉咸阳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咸阳某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柳某某,男。被告咸阳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柳某某诉咸阳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某某撤回对咸阳某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美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