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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鼎钊、谭鼎城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维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鼎钊,谭鼎城,珠海市维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谭鼎钊。申请执行人:谭鼎城。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航,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维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万山区。法定代表人:夏炜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谭鼎钊、谭鼎城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维港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海法执字第439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伯强审判员  邓锦彪审判员  耿俊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唯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