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梁先亨与谭震洪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先亨,谭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梁先亨,被执行人:谭震洪,本院在执行梁先亨申请执行谭震洪关于侵权一案,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