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裴善银、周延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善银,周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调确字第00011号申请人:裴善银,女,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人:周延发,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于2015年8月6受理了申请人裴善银、周延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裴善银、周延发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6月18日经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周延发一次性赔偿裴善银3004.96元(包括医药费542.56元,营养费280元,误工费932.4元,电动车损坏修理费400元,苏A×××××号损坏修理费850元);二、此协议系双方自愿订立,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三、今后双方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来世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