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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向某某,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被告方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未于2015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参加在本院第四审判庭组织的公开开庭。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向某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元洪人民陪审员  杨司妹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