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辉与冯社功、偃师市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冯社功,偃师市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652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冯社功。被执行人偃师市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诸葛镇道湛村。张辉与冯社功、偃师市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三初字第41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社功、偃师市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及收入2798858.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冯社功、偃师市煤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7月17日起以2547400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十五承担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焦景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