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同喜与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周亚平、杨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同喜,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周亚平,杨修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1692-1号原告:赵同喜,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被告:周亚平,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杨修兰,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同喜诉被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周亚平、杨修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同喜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周亚平、杨修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同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绿洲电缆有限公司、周亚平、杨修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搜索“”